最新公告: 誠信為本,市場在變,誠信永遠不變...
1.選用原則
(1)根據國家尺度、行業尺度或地方尺度選用。
(2)根據出產功課環境、勞動強度以及出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、性質、濃度(或強度)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機能進行選用。
(3)穿著要恬靜利便,不影響工作。
2.對用人單位發放的要求
(1)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,按國家經貿委2000年頒布的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尺度(試行)》中劃定的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尺度,為從業職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劃定的護品。不得以貨泉或其他物品替換應當配備的護品。
(2)到定點經營單位或出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。護品必需具有“三證”,即出產許可證、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。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治理部分驗收。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,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。
(3)教育從業職員,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,做到“三會”: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;會準確使用護品;會準確維護保養護品,并進行監視檢查。
(4)按照產品仿單的要求,及時更換、報廢過時和失效的護品。
(5)建立、健全護品的購買、驗收、保管、發放、使用、更換、報廢等治理軌制和使用檔案,并切實貫徹執行和進行必要的監視檢查。
3.勞動防護用品的準確使用方法
(1)使用前首先做外觀檢查,以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,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,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,啟動是否靈活等;
(2)嚴格按照《使用仿單》準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;
(3)在機能范圍內使用防護用品,不得超極限使用;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、未經監測部分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尺度要求的產品;不能隨便代替,更不能以次充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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